《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全文發佈

內容摘要:《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全民閱讀;吉林省;條例;全文;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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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閱讀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合理配置公共閱讀資源,建設全民閱讀配套基礎設施,為全民閱讀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標準化公共圖書館為主體的公益閱讀場所建設,為城鄉居民提供閱讀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結合本單位實際,為職工提供閱讀場所、設施和服務。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本單位教育培訓經費和工會經費中支出。

鼓勵和支持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和銀行營業網點、商場、醫院、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書架、報刊欄、電子閱報屏、微型圖書館、自助閱讀設施等,提供閱讀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傢書屋建設,健全服務管理制度。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定期統籌使用補充資金,采購、補充出版物,不斷豐富出版物藏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覆蓋城市社區的社區書屋,完善閱讀設施,為社區居民和外來務工人員提供便捷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農傢書屋、社區書屋應當建立場所、設施維護制度和閱讀服務制度,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健全服務規范,明確服務標準。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傢書屋、社岩盤浴烤箱價格區書屋的管理,明確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全民閱讀經費和物資。

農傢書屋、社區書屋應當定期豐富閱讀資源,為全民閱讀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民閱讀經費、物資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全民閱讀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增加閱讀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與漢語言文字出版物互譯,出版雙語出版物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

鼓勵和支持文化和出版單位創作、編譯、出版適於民族中小學生閱讀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版課外讀物,豐富民族學校課外讀物種類。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城市流動兒童、貧困傢庭兒童以及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等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定向提供保障類讀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為視障等閱讀障礙者提供特殊閱讀資源、設施與服務,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聲讀物等,並逐步改善閱讀障礙者的閱讀條件,幫助其參加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開設視障閱覽室、借閱區。

各類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殘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出版物發行網點和經營性閱讀設施。扶持實體書店的發展,支持發展網上書店,多元化推介優秀出版物。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農傢書屋、社區書屋等公益閱讀服務場所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延長營業時間,擴展閱讀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農傢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納入圖書館共享體系,開展出版物交換和流動服務,提供專業指導培訓。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積極推行同城范圍出版物的通借通還。

省圖書館應當館藏本省出版作品。省內出版單位應當每年向省圖書館無岩盤浴太空艙償提供單品復本量不少於五本(期)的新版出版物。

第三十五條 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和高校圖書館、農傢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應當提供多語種、多載體的出版物借閱服務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出版物的交換、捐獻、贈與。新聞出版廣電岩盤太空艙部門和接受捐贈的組織機構應當加強捐贈出版物的鑒別、應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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